蘭州修訂物業條例:明確停車位、共用部位設施的劃分
中新網蘭州2月24日電 (史靜靜)物業管理涉及千家萬戶人居質量,卻是許多小區服務的短板。新修訂的《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》3月1日起施行,其中,創新增加物業管理黨建引領、突發事件的物業管理責任新規、明確共用部位設施的劃分等細則,旨在解決小區居民“煩心事”,為社區治理“解難題”。
24日,蘭州市政府新聞辦召開《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》發布會披露,該《條例》的出臺,標志著蘭州市物業管理各項工作納入了規范化、法治化軌道。
蘭州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劉宗軍認為,城市化進程加快,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。例如有些內容與《民法典》的規定不一致;部分條款操作性不強;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建設滯后;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管措施有待完善。所以,《條例》修訂十分必要。
此次新增了物業管理黨建引領的內容。根據黨的領導制度化和法治化的新要求,以及總結提升蘭州市基層管理黨建引領的實際經驗,增加了構建黨組織領導下的社區居民委員會(村民委員會)、業主委員會、物業管理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議事協調機制等。
在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,街道社區和物業公司聯動,有針對性地采取防控措施,物業管理在突發事件應對中的作用尤為凸顯。因此,增加了應對突發事件時物業管理各方承擔責任的規定。
此次修訂還著重物業管理事中、事后的監管。提出未經業主大會同意,小區不得設置營業攤點;不得許可或者默許他人利用共用部位;物業交付但沒有實際入住的,由業主提出申請,按70%收取物業費;擬出售的車位、車庫數量等于或低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套數時,每戶業主只能購買一個車位或車庫。
蘭州市住建局副局長藏海峰表示,新《條例》從立法的目的、適用的范圍、主管部門的職責、業主、業主組織和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成立等作出規定;同時,圍繞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、監督保障、法律責任等內容,理清了職責,明確了要求,界定了罰則,以往存在于業主與物業之間的不少焦點、熱點、難點問題,將得以化解。(完)
版權聲明:凡注明“來源:中國西藏網”或“中國西藏網文”的所有作品,版權歸高原(北京)文化傳播有限公司。任何媒體轉載、摘編、引用,須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和署著作者名,否則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。